|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开始强制执行 消除“隐形炸弹”
2004年1月1日起,由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强制执行。要求地市级(含)以上城市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要按该规定使用安全玻璃,其中建筑物的11个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同时对于安全玻璃的生产、进口,以及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在安全玻璃的采用上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处罚措施,消除了这些部位随时可能对人身造成伤害的“隐形炸弹”。 近年来,国内的建筑设计追随世界潮流,大面积采用玻璃作为建筑物外墙和内饰。透明的门窗,透明的墙壁、地面,透明的电梯……这些晶莹剔透的玻璃装饰成了城市亮点。但与此不相协调的是,目前在国内的诸多建筑物中充斥了大量的非安全玻璃,这种玻璃强度低,受到撞击破碎后会产生锋利的碎片,造成人身伤害,安全系数很低。各地每年都会发生多起玻璃伤害案例,直接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仅北京每年发生玻璃伤人事件就达几千起,造成经济损失数以亿计。因而,将这些可能对人身造成极大伤害的非安全玻璃称为城市中的“隐形炸弹。 所谓“安全玻璃”,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的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以及用它们加工制成的中空玻璃,这其中尤以夹层玻璃以及用夹层玻璃制成的中空玻璃的综合性能为最佳。一般民用钢化玻璃是将普通玻璃通过物理、化学处理工艺,使其强度提高3~5倍,可承受一定能量的外来撞击或温差变化而不破碎,即使破碎,也是整块玻璃碎成类似蜂窝状钝角小颗粒,不易伤人,从而具有一定的安全性。钢化玻璃不能切割,需要在钢化前切好尺寸,且有“自爆”特性;夹层玻璃是一种用透明粘接材料(弹性中间层)将两片或多片玻璃粘接在一起所组成的玻璃。由于这种粘接材料具有良好的抗冲击性能和粘接性能,当玻璃受到外来撞击而破裂时,外来撞击物既不会穿透玻璃,玻璃碎片也不会飞散出去伤人,从而起到了安全作用。 四部委联合发布的“规定”是以立法的形式制定的,已经超越了此前广东、上海和北京等地区发布的地方性规定范畴,标志着我国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设计、施工、应用等全面走上有章可循的道路。 |